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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业新规一视同进口奶粉也是3系列9配方 进口奶粉迎来大洗牌

2016-01-15 14:41:34 作者: 来源:中童观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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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们终于从WTO的官网上,看到了中国政府公开的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》送审稿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先八个卦。在这份提交给WTO的中文版文件的最后一条,赫然写着“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”。而这份文件是2016年1月7日才上WTO通告的。这个文书定稿中的小小失误,泄露了这个法案出台之艰难曲折——政府原想2015年就执行的。这个《办法》有几处关键内容,小编逐一道来。

境内外一视同仁

  这个办法管的是生产企业。这意味着,能留下来的品牌必须都拥有自有工厂。凡是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,境内的,境外想向中国出口的,都受这个管理办法管,都要到食药监总局来注册。这就释怀了之前国内企业的一大怨念——《办法》管内不管外。这意味着,那些依赖代工的假洋鬼子将全部从市场上消失。

3系9方,1方1牌

  这是《办法》最受关注的一个主题,关系企业和品牌的生死。第12条:“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”——5系列15配方的方案是不要再幻想了。第36条:“同一企业同一注册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,不得用同一注册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”——这意味着一个配方,对应一种产品,一个品牌。也就是说,一个生产企业,最多只有9个品牌。

  那集团公司就多分拆几个生产企业出来呗,一个工厂就注册一个公司,多子多福多品牌,照样纵横江湖,OK?恐怕不行。因为《办法》还规定了,“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,并有科学依据证实”——不管是同一企业申请的,还是不同企业申请的,还是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生产企业申请的。(这段真绕口,总之,差异要“明显”!但是什么才是“明显”,审评机构说了算……)。

  奶粉攻城狮们,你们能调出这么多“差异明显、并有科学依据证实”的奶粉配方吗?在“差异明显”这条大限之下,现在市场上几千个奶粉品牌,真正活下来能有……200个?这其中还有个Bug:咱俩的配方想到一块去了,我先注册下来了,你就休想再注册了——难不成接下来还有一场注册百米赛?!

配方注册,谁有审批权?

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审批权。
         他们先审评,再决定是否准予注册。此前网上曾经流传一份据称是出自质检总局的文件,该文件针对的是进口奶粉注册制。最新的改动显示,监管当局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,即无论进口还是国产奶粉的注册,都统一由食药监总局管。总局有一个行政许可受理机构,受理企业的申请。此外,还有一个食品审评机构,负责审评。审评专家库由总局组织。食品审评机构现场核查,并出具核查报告。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现场核查。国外企业一样要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——话说这出国的差旅费该谁出?

配方有效期

     有效期为5年。到期了可以再申请。有两条“不予再注册”的条款要注意:1.企业在产品配方批准注册后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;2.产品配方注册的产品连续12个月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中出现2批次以上不合格的。你看,千辛万苦申请下来的配方,不是一劳永逸的。奶粉生产商,都要像总理那样,“如履薄冰”!

产品标签

《办法》实质内容就4章,专门拿出一章来讲“产品标签”。

第一个要注意的是羊奶粉:

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(粉)的,要“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(粉)所占比例,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”(第28条)——这下“挂羊头,配牛粉”要明示了,浑水摸鱼是不可能了。用牛乳清蛋白粉的羊奶企业,你们总解释说羊奶里加牛粉是正常的,但消费者一直不是这么认知的,赶紧展开相关的消费者教育吧!

第二个要关注的是一堆“不得”。

1.标签不得标注“进口奶源”、“源自国外牧场”、“零添加”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。(第32条)

2.产品名称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(一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

(二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、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、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;

(三)行业协会、消费者组织、检验机构等推荐或监制等;

(第34条)

——这几条写得真具体啊!话说,奶粉品牌的策划部门只能另想词儿了……

第三个要注意“强制标注内容”。

《办法》甚至规定了,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与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,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%以上——想淡淡地一笔带过强制标注内容?门都没有!

进口奶粉大洗牌

          “配方注册制”最终落地之前,整个行业已经震荡了一整年。虽然政策尚未正式下达,但是许多奶粉品牌和母婴门店已经闻风而动,做出选择,促销的促销,抛货的抛货,抱大腿的抱大腿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今天剖解的这个《办法》,WTO会不会通过,还不可知,因为对于跨国贸易来说,这个《办法》是反自由贸易的。所以《办法》申请的是“技术性贸易壁垒”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在WTO这个倡导国际自由贸易的体系中,“技术性贸易壁垒”,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、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、保护生态环境、保证产品质量、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,而采取的技术法规、标准、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这次食药监总局就是用“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”为由,向WTO提出这个《办法》的。一旦通过,在中国市场上的进口奶粉品牌也将和它的国产同行一道,“大洗牌”!

标签:奶粉新政 羊奶粉 洋奶粉 WT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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